Wednesday, November 23, 2011

看過一雙3800元的襪子嗎 ?

3800

今天在撲浪上看到神奇的一雙襪子要價3800元,點進去一看,原來是臺灣銀行開出了高達3800萬的預算,要買一萬雙襪子,這是消化預算的管道之一嗎 ? 還是臺灣銀行要結合黃金存摺,開戶送黃金襪 ? 讓我相當好奇。

標案案號:LP5-100067 標案名稱:襪子 ()

老實說,我相當想看看一雙3800元的襪子長怎樣,所以仔細一看,原來是台灣銀行幫內政部代辦的採購,不曉得內政部有沒有對外開放 ? 我好想去看看一雙3800元的襪子長怎樣!!!

btw 我對內政部委託的這個預算六億六千八百萬的中文圖書(標案案號:LP5-100037 標案名稱:中文圖書)也很好奇,有人可以去標標看嗎 ?

9 comments:

  1. 有可能
    剛進採購網去看
    這是可能的標案
    我想是警察一年份的襪子
    以一雙100是供應38萬雙
    是採複數決標
    也就是會決標給很多廠商
    ‎1萬雙那一個是指單次決標廠商必須履約的期限
    不是採購數量
    後面還有一句 餘詳招標文件
    代表還有很多交貨批次

    全案採購總金額為NTD47,500,000。說明中有寫

    本案共5組23項,採分項單價複數決標,各項均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款「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 4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不同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囿於系統設計,本案採購金額係以最高項目之金額列示。全案採購總金額為NTD47,500,000。

    ReplyDelete
  2. to 幸福的藍色大門 :
    看標案要288元,只能用中華電信小額付費,但是我關了這功能,所以我沒辦法看,如果你可以下載標案分享出來就真相大白了。

    ReplyDelete
  3. 代發邱小姐文章,另附參考連結https://plus.google.com/u/0/102146593481054765973/posts/SqhhL8WWnwv:
    ====以下為本文開始==
    Died先生:
    因為你的斷章取義,已經造成公務上的困擾,我必需告訴您,本人將保留法律追溯權。
    本案需經公開招標(於100年12月6日上午10時開標),10000雙係指,必有要有40天能交出10000雙的能力廠商才考慮來投標,本案係為一全國機關之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另本案採最低標得標,目前尚未開標,何來3800元一雙之有,請你於近期內作出道歉啟示,否則,本人將會呈報請求法律途徑解決。
    本案契約條款第七條如下:
    七、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在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限內,以傳真方式訂購者,立約商應於接到適用機關之訂購單且完成套量後次工作日起算,訂購數量10,000雙(含)以下為40個日曆天內,(外島為接到適用機關之訂購單次工作日起算50個日曆天內),訂購數量逾10,000雙得由訂購機關直接與立約商另行議定交貨日期,依照適用機關指定之數量並於適用機關上班時間運交至指定之交貨地點(交貨最後截止日,如遇假期則順延)。採電子採購系統下訂者,自訂購機關登入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適用機關得與立約商另行約定交貨及驗收程序。立約商並應依共同供應契約及訂購單規定將相關證明文件送交適用機關。訂購機關如需特定顏色,得與立約商另行議定確樣及交貨期限。
    邱資喬 留
    ====以上為本文結束==

    ReplyDelete
  4. to 邱資喬小姐 :
    感謝你的解釋。
    今天中天新聞也有報導此事
    http://www.ctitv.com.tw/news_video_c13v63200.html
    新聞中訪問台銀採購副理,才知道是以61萬雙去推估的3800萬預算,如此一來,民眾才能了解為何有此高額預算。
    一般民眾只能看到網頁寫的3800萬與一萬雙,當然不如知情人士了解內容,但是法律有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不然也不會為了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而制定政府資訊公開法。
    希望你能了解身為中華民國國人對公共事務的關心,而不要用人民的納稅錢去告行使人民權利的納稅人,感謝。

    ReplyDelete
  5. This comment has been removed by a blog administrator.

    ReplyDelete
  6. This comment has been removed by a blog administrator.

    ReplyDelete
  7. This comment has been removed by the author.

    ReplyDelete
  8. This comment has been removed by the author.

    ReplyDelete
  9. 經邱小姐來信,她決定不走法律途徑對付我,也想結束這件事件,所以請我也將她在本文的回應也一併刪除,於是我決定將我跟邱小姐在本文的回應內容備份後移除。

    來不及看到內容的,只能說限時是殘酷的。

    ReplyDele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