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anuary 13, 2009

煙害防制法上路-吸煙者的末日

本來是只想在這輕輕鬆鬆的寫寫食記就好,但是為了1月11號煙害防制法上路,這麼重要的大事,小弟不得不也來見証一下這個歷史的一刻,話說2009年1月11號開始,台灣也加入了禁煙國家的行列,算是和全球數一數二的國家一樣,這些國家包含美國、英國、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新加坡就不用多說了,連口香糖都不能吃,這些國家中比較有意思的是古巴,這個以出產雪茄煙聞名的國家,竟也在禁煙國家之列。附上小弟找到禁煙國家的連結
http://www.lizawang.com/talk/talk28_no_smoking/worldwide.shtml



知已知彼方能百戰百勝,面對新法的實施,當然要先來看看法令條文是如何規定的,依照煙害防制法的增修條文(參見國健局網頁 ),吸煙者已被全面從戶內被趕出戶外了,這實在是不吸煙者的一大勝利,也是不吸煙者權利的一大保障,看了看第十五條明訂禁止吸煙的場所,其實很多地方依自我的道德規範和生活常識,本來就不會在那裡吸煙,如: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有道德觀念的人本來就不該在車上吸煙吧?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有人敢在彈藥庫或是邊做爆竹邊吸煙,那個人不是瘋了就是想自殺吧。

比較有想像空間的是
十一、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那酒吧在九點前開門的怎麼辦?過了九點也還是不能吸煙嗎? 錢櫃是視聽歌唱場所吧?法令規定00:00~05:00未滿18歲青少年不准進入,那是不是這段時間就可以在錢櫃吸煙了呢?

自相衝突的是
三、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所以老人福利機構的室外是可以吸煙的囉,等等,請看第十六條第三項,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 怪了,十五條才訂的規定,怎麼到十六條就被打槍了,這樣立法是不是會讓人無所適從呢?


老實說,小弟是吸煙者,想想自已也抽了十幾年的煙了,自已要強調的是我並不反對煙害防制法的實施,個人覺得對於煙害防制是有必要立法以求有法源依據來制裁不守法的人,就像所有破壞社會制序的人一樣,理應受到懲罰,但是這個制度的制定,是否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則,小弟就有點意見了,我想,中華民國還是個講求人權和自由的國家吧?雖然最近常常覺得很多事都違反了人權和自由的意義,這是題外話,不在這討論,依小弟的拙見,人權=人人皆有完整且對等的權利,自由=做自已想做的事情。但由於大家處在一個共同的環境,社會化的規範下,許多事都應該要有一個最小限度的限制,才能維持社會的制序,是故,人權和自由皆以不侵犯和影響他人為原則。在室內抽煙,煙味會四處飛散,對於不喜歡煙味的人,真的是無處可躲吧,雖然自已不怕煙味,對於不吸煙且怕煙味者以同理心看待,這是自已可以体諒的,所以十分願意配合在室內不抽煙,即使是全部成員都是吸煙者的室內,不透風且開空調的環境之下,小弟也覺得該到外面去透透氣,到室外去吸比較好,寫到這,對於不吸煙者的体貼,是不是讓反煙害者十分高興呢?那…對吸煙者的体貼有人想到了嗎?以現在的都會叢林,四處辦公大樓林立,對於身處高樓且無陽台設計的吸煙者,難道都要要求他們下到一樓的室外吸煙嗎?法令已上路,但是周邊的配套做好了嗎?我想這不是在電視上說"吸煙者都戒煙就好了"這麼簡單,我是吸煙者,但我不是罪犯,我每年都有繳稅,開車守交通規則,雖然不會矯情的扶老婆婆過馬路,但不代表我是個壞人,我有我的人權和自由,所以我依個人自由意願選擇了抽煙的權利,在不影響他人的原則下,請不要用煙害防制法來迫害我的人權和自由。


小弟工作所在的園區,已經開始實行全面禁煙,是的,全面禁煙,即使是園區開放空間的園區內車道,大樓間無人的防火巷都不能吸煙,面對有想像空間的煙害防制法,上層人士為了免去不必要的麻煩,可能訂定出瘋狂的制度,小弟工作的園區即是,我可以接受吸煙者成為少數人的事實,但是行動不便人士都可以有特別的車位和走道,對於吸煙者是不是也能比照辦理呢?請尊重吸煙者的權利,不要法西斯般的迫害吸煙者,這是小弟一點點小小的心願。


再貼上一個另一個部落格的文章,作者寫出了我的心聲,大家也可以去看看
http://blog.chinatimes.com/dander/archive/2009/01/11/367218.html

2 comments:

  1. 反正現在立法都亂立,首長連內容是什麼都要看報紙才知道。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4685290.shtml

    立委自己覺得抽菸不便所以又自己方便自己...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112/8/1cuo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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